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状况
有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正如每件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不是都可以“私了”,这也是有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浅易程序处置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1)机动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员无有效汽车驾照的;(3)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存在争议的;(5)当事人不可以自行移动汽车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7)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是由于这几项行为都是紧急违法行为,特别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风险很大,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假如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事实上就是放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相背而行。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有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主如果由于包含很多单方事故在内,汽车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总是导致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遭到侵害后能得到准时有效赔偿,《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浅易程序处置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