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死亡后如何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仅得以其所获得的遗产的现实价值为上限,来履行其对于被继承人应尽的法律上所规定的税收与负债付款义务。如果是在此首要条件下,遗产的实质价值尚且没办法完全覆盖债务,那样继承人便有权利选择不去承担超越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进行偿还。若继承人选择舍弃继承权,那样他们就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收及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上限进行偿还,继承人有权选择不去承担超越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同时也可以选择舍弃继承权以避免承担有关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债务人死亡配偶债务如何处置
当债务人不幸去世后,其伴侣是不是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得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适合手段来处置。
第一,假如涉及到的债务总额为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出现过结婚以后一方随后予以认同之行为等表现出一同意愿之情况所致;
再者,假如该债务是由结婚以后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来支持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产生的话,那样毫无疑问,此类债务被视为夫妻一同负债。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伴侣得承担起连带的偿还义务。
第二,假如该笔债务并不是由于结婚以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所需而产生,且并未被纳入夫妻一同负债范畴,那末,她/他就不必背负起这一连带的偿还责任了。
然而,在债务人过世后,假如有遗产存在,她/他需要在该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
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债务人死亡抵押权是不是消灭了
在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死亡这一状况时,抵押权一般并不会因此而自动终止。
事实上,抵押权拥有着一种追及力,即当债务人去世后,该权利仍然可以延续至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之上。
在此状况下,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实质价值范围之内来偿还这类债务。
然而,假如继承人选择舍弃继承,那样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税款与债务便不需要再负起清偿的责任。
但,只有在抵押物已经毁损并且没办法找到替代品,或者是债务已经得到了全额清偿的状况下,抵押权方能真的地被消除。
总的来讲,抵押权会不会消失需要考虑到很多复杂的原因,不可以仅仅由于债务人的去世就简单地判断出抵押权一定会随之消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遗产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收及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自愿偿还超出部分,不然不需要承担。若继承人舍弃继承权,则不需要承担有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