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老百姓的个人财产,也是老百姓一家生活活的根基,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必须要给予老百姓适当的补偿才能保证老百姓不会由于拆迁致使生活质量减少。日常,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屡禁不止,重要原因来自双方对补偿不可以达成一致而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纠纷,其中强拆就是最容易见到的形式之一。
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需要赔偿。赔偿请求人需要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需要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名字、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具体的需要、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别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不是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建议,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法、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根据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公告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原因。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推行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导致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