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买卖犯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国家员工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员工关系密切的人,辞职的国家员工或者其近亲属与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不局限于国家机关职员。
某些国家员工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与其他与该国家员工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员工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借助该国家员工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状况较为紧急。同时,一些已辞职的国家员工,虽已不具备国家员工的身份,但借助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同时考虑到国内已经加入和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需要将影响力买卖行为规定为犯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员工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员工关系密切的人,借助国家员工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纳贿的行为,与辞职的国家员工或者其近亲属与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上述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影响力买卖犯罪是行为人在国家员工不知情的状况下推行的犯罪行为。假如非国家员工与国家员工勾结,伙同纳贿的,应当以纳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员工是不是构成纳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一同纳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员工的近亲属向国家员工代为转达请托事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员工。或者国家员工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别人财物,仍根据近亲属的需要借助职权为别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员工应认定为纳贿罪,其近亲属以纳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别的人与国家员工通谋,由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一同占有些,也构成纳贿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