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成为势必的时候,相较于对薄公堂而言,更多人选择协议离婚,期望能好聚好散。《民法典》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履行离婚协议、第三分割财产等引发纠纷的状况数见不鲜,本已一别两宽的夫妻,最后又诉讼至法院,问题总是出在离婚协议上。那样,协议离婚时,怎么样规范订立离婚协议才能尽量降低纠纷呢?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更省时、省力,也困难出现诉讼离婚中相互揭短,最后演变成“再见是仇人”的尴尬。然而,正是由于追求省时、省力,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较为草率,有的夫妻甚至直到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才不能不在员工需要下,拿起空白离婚协议现场填写。这类人或许觉得,离婚协议拟写大概意思就好,大不了办完离婚手续后再商量。
却不知,办理离婚手续前,两人至少还有身份关系束缚,万事可商量;待到二人挣脱了婚姻的枷锁,恐怕连相聚都难,又何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商。
也正是由于与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密切有关,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合同。不经过再三考虑就签署,事后总是会因双方理解不同引发纠纷。而且,一旦一方感到自己好像承担了过多义务、想要反悔或撤销离婚协议时,还会发现法律对此设定了相当严苛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离婚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倡导撤销的,很难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可见,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基本内容,并没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做过多需要。实践中,离婚夫妻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文起草,也可以自行起草。无论哪种状况,根据民政部门的程序需要,双方都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
01自愿离婚一般,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已拥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但从程序规范的角度,这种意愿仍然应当明确表达于离婚协议中。部分省市在具体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还会单独确认离婚双方的离婚意愿是不是真实、是不是存在胁迫等。
02子女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离结婚以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抚养费负担及探望问题。上述三个条文中均突出了爸爸妈妈“协议处置”的优先性。近年来,伴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推进,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内容也加大了引导,以确保有关协议可以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03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实践中,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形式多样、繁简不一。上个世纪,有很多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仅载明“双方无一同财产分割”或“一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这与当时大家的财富相对简单有肯定关系。伴随大家财富的不断增加,现在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一般需要包括对房地产、汽车、股票、银行投资理财及存款、珠宝珍藏等多种形式财产的处置建议。
04债务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一同债务的清偿。实践中,离婚协议书关于债务的处置一般会明确双方各自对外举债或一同举债在离结婚以后的清偿主体。应该注意,原则上,夫妻一同债务应一同偿还。因此,即使双方离婚协议书对夫妻一同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若该协议未得到债权人赞同,也仍然由二人一同偿还。
05其他事情除上述四方面内容外,离婚协议书还可以因家庭具体状况的不同而包括一些其他内容,如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或子女姓氏的特别约定、户口迁移的特别约定等。
01用语欠规范实践中,不少夫妻登记离婚时既没学习过专门的法律常识,也极少去寻求专业职员的建议,致使不少离婚协议书的签订过于通俗,以至于发生纠纷时,法官没办法从中解析出法律应怎么样约束双方当事人。
(1)尽可能用法律定义
或许有人会说,老百姓又不专门学习法律,离婚协议书用语只须大伙可以理解的意思是就好了,不必用“法言法语”。这种想法存在较大隐患。
离婚协议书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着其特定的目的,即解决一段婚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文字表述时,至少要保障相应目的可以达成。譬如,在财产分割部分,仅约定某套房地产的购房资金来源或离结婚以后的居住用状况。这只是对房地产贡献的描述,或房子用的约定,实质并未给出所有权归属或物权分割的具体建议,或许会被认定并未就该房地产分割作出约定。再如,对子女抚养的安排,本应包含由哪个直接抚养、抚养费金额等内容,但具体离婚协议中却用了“由哪个监护”“生活费金额为……”等表述。这类虽然不至于被认定为未作相应约定,但都容易产生歧义,因而引发纠纷。
夫妻办理协议离结婚以前,应尽量多地知道离婚有关的法律常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尽量用法律定义。
(2)不要用约数
此处的约数并不是数学上的定义,而指那些不具备确定意思的时间、地址、数额等表述。容易见到的如,对子女年龄的模糊表达。一些离婚协议书中,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使用了“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表述,或对需要特别承担的医疗费、教育费使用了“大额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的表述。却不知,这类表达见仁见智。离婚夫妻建议不一,法官也没办法任意解析。
所以,离婚协议书中时间、地址、数目等内容,建议签署前都反复阅读、以旁观者角度阅读几遍,确保有关内容都只能唯1、确切地解析出一个意思而非多个意思。
02财产分割不平衡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既要尽量一次性全方位解决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又要预防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因他们的隐瞒、转移等行为被剥夺了夫妻一同财产。怎么样平衡上述两个方面的目的?
有看法觉得,离婚协议书应当尽量完全列举夫妻一同财产并分别载明处置建议;也有看法觉得,离婚时本来就主要处置“大件”,其他财产概括性载明处置建议即可,如可以约定“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前一看法最大的问题在于不现实。一方面,不少家庭的财富形式繁多;其次,一些相对底价值的财产并无记载必要;除此之外,万一存在遗漏,根据原离婚协议需要穷尽分割的逻辑,任何一方都会感觉自己拥有了第三需要分割的机会。
后一看法相对而言更利于离婚夫妻一揽子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隐患在于可能有被隐瞒的财产。因此,建议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要进行全方位地摸底,然后设定一个价值标准:高于该金额的,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低于该标准的,则放入兜底性处置中。至于一方隐瞒不报的状况,则可分状况处置:若在夫妻名下,且高于上述标准,可于离婚协议书中保留第三分割的权利;若在夫妻名下,但低于上述标准则并不是“大件”范畴,视为已分割更为适合;若财产隐藏或转移至别人名下,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已经赋予了另一方第三分割的权利,不需要过分担心。
另外,无论根据上述哪种看法,为防止事后发生纠纷,对于离婚时双方合意暂时不予分割的财产,都应当予以明示。
03子女安排缺长远大家常常感慨,爸爸妈妈离婚,最无辜的是孩子。然而,愈加多的社会研究表明,子女受伤害是什么原因并不是在于爸爸妈妈离婚本身,而在于离婚过程与离婚之后爱的缺失。有人觉得,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后“尽量维持对子女的关爱”可能无法通过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达成。但不能否认,假如离婚协议书尽量周延地考虑到子女成年前乃至大学毕业前的实质需要和身心成长原因,与爸爸妈妈双方各自生活、工作的实质状况,如此可能可以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1)抚养费的约定
从长远可持续的角度而言,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不应过于笼统。笼统约定较低抚养费,可能限制子女成长的实质需要,损害子女利益;笼统约定过高抚养费,义务主体在长期单纯地资金义务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当多样的不稳定原因,极容易因感情减淡而反悔当初的承诺。因此,从兼顾各方利益的角度,离婚协议抚养费的约定可考虑:一是以某一适合金额作为基本生活费的起始标准,考虑生活物价的增长,约定肯定期间的增长比率;二是医疗费、教育费更合适因家庭、子女的具体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为降低后续协商的麻烦,可以在充分知道后约定肯定的起始标准:标准内,给予直接抚养人充分信赖的支配权,标准外则充分考虑支付人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三是直接抚养人可以适合记账,一方面使子女的实质花销更为明晰,其次可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2)探望事宜等约定
关于子女的探望,一方面,存在很难强制实行的困难;其次,需要离婚夫妻相互的配合。那样,是否就能忽略离婚协议书中探望事情的约定呢?譬如,不少离婚协议中都极其友好地约定了“可随时探望孩子”。然而,探望的达成最少涉及三个主体的相应行为,可随时提出者只不过其中之一,他们的配合没办法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