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来,朱女性一直有个“大烦恼”,由于她家楼上的住户居然有9个厕所,而他们所住的房屋却没防水需要。“因为常漏水,目前,大家家的天花板、墙壁不少地方都受污受潮了,电路也是常常短路……”朱女性称,为这事,她不了解找过楼上的业主吴先生多少回了,但一直没协商出什么结果。最后,她只能和吴先生法庭相见。
朱女性在诉状中称,楼上的吴先生将它所有些房子私自进行改造,在没防水需要的房间内增建了7个厕所,在房子外墙面擅自搭建排水、排污管道,并将改造后的房屋用作家庭旅馆出租。
法院经审理觉得,吴先生作为产权人、用人,有对房子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但其擅自改建的行为已导致别人损害,事实了解。据此,法院判决吴先生对卫生设施进行修复,停止对朱女性的侵害。对朱女性需要拆除吴先生私自搭建的卫生设施的请求,法院觉得,假如吴先生在整改修复期内消除去漏水问题,法院就不再支持;假如吴先生在整改修复期内漏水侵权的事实继续存在,那样,吴先生应付增设的卫生设施予以拆除,以排除漏水妨害。
■律师解析
直接需要拆除也不合理
对于如此的结果,朱女性基本同意,不过,还是心存疑惑。为什么吴先生私自搭建的卫生设施就不可以判决直接拆除呢?
对此,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车*强指出,国内实行建筑物区别所有权规范,依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房套房依法享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吴先生有权对我们的房屋合法用及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当然,首要条件是不能侵害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假如吴先生整改房屋后,可以不影响朱女性,那样,必须要拆掉他增设的卫生设施也是错误的。反之,假如整改后,吴先生增设厕所的行为还是会干扰到朱女性,那样,吴先生再不拆除增设的卫生设施,就是他的不对了。”车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