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12时0分许,赵某国驾驶A2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时,因为汽车左前轮紧固螺母与转向节端部螺纹紧固失效,开口销疲劳失效,导致汽车左前轮掉落,掉落的车轮撞到道路清洗工张某并致其死亡。此次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国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2016年,胡某林所有些半挂牵引车因自燃报废且经保险赔付。该汽车停放于赵某祥维修厂院内,胡某林为抵债,将该汽车与汽车手续包含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车本、车牌、营运证、胡某林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交与赵某祥。2017年,经薛某江介绍,曹某永联系赵某祥,其明知汽车的状况后,仍以一万多元购得上述手续与从该汽车切割下的车架号,车架号系赵某祥安排工人切割。曹某永用前述车架号与一辆没手续的半挂车拼装成涉案事故汽车,并将前述手续套用在涉案事故汽车之上。2019年1月3日,曹某永将涉案汽车供应给赵某国,赵某国驾驶过程中发生上述事故。
还查明,张某与沈某柱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以后生育一女沈某阳、一子沈某跃,为倡导因张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沈某柱、沈某阳、沈某跃诉至法院。赵某国、财产保险公司、胡某林、曹某永、赵某祥不认可沈某柱、沈某阳、沈某跃的全部诉讼请求,薛某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建议。
北京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
胡某林系报废车出售人,且因其违法供应报废汽车手续,应视为其本人赞同被套牌;
赵某祥系报废车受叫人和出售人;
薛某江系报废汽车买卖介绍人;
曹某永系报废车受叫人和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出售人;
赵某国系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受叫人。
判决如下:
1、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沈某柱、沈某阳、沈某跃医疗费776.44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2、赵某国、胡某林、赵某祥、曹某永连带赔偿沈某柱、沈某阳、沈某跃死亡赔偿金1245120元、丧葬费23084元;3、驳回沈某柱、沈某阳、沈某跃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