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彩礼应否返还案情介绍:,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次年十月,生育一女。份,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原告负气离家出走。,原告诉至法院,需要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所生女生由其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觉得双方已一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分开缘由不在被告,所收彩礼大多数用于一同生活为由,不认可返还。裁判要素:法院受理之后,经庭审调查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双方一同生活三年多也是事实。致使双方分手是什么原因,是因为原告家人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迟迟不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是由于所生子女系女生的原故。通过法院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剖析事实、法律适用,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彩礼,所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至其18周岁。律师点评:本案并不复杂,双方争议就是彩礼怎么样返还的问题。彩礼问题涉及到国内民间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风俗,从法律角度上,国内对彩礼也是持一定态度的,体现了对风俗的尊重。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之前,因为没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伴随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的增多,怎么样认定彩礼与应否返还、怎么样返还,致使个案的处置也不同。在这种背景下,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准时颁布婚姻法司法讲解二,其中对彩礼返还问题就专门作出了规定。解析该司法讲解,大家可以得出下列结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原则上不予返还;符合该讲解第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其立法本意,意在规范无缔结婚姻目的的女方,借结婚之名获男家财产之实。当然,司法讲解并没明确收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但依据国内民间风俗,一般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以迎婚嫁娶。具体到本案,应当怎么样处置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依据讲解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的,所收取的彩礼应予以返还。依据该规定,本案好像完全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但大家都了解,在国内多数乡村区域,举行仪式结婚以后就意味着双方已是夫妻,而不问是不是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婚,是法律上的认同;仪式婚,则是风俗认同。如此一来,法律与风俗就发生了冲突。对待这种冲突,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譬如,在重婚罪的构成上,现在刑法仍然以与别人形成事实婚为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法律虽然不赋予事实婚当事人合法夫妻的地位,但并不不承认该事实本身。特别对仪式婚的当事人,双方被风俗所赋予的夫妻关系地位,婚姻法上不被承认是毋庸置疑的,但司法实践中也应保有对这种事实状况应有些尊重。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仪式婚,并一同生活三年有余,且生育一女。这样来看,双方是尊重这种事实婚所赋予的夫妻关系的,也确有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下去的愿望。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不可以机械适用该讲解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应追溯至立法本意,个案裁量,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最后,本案是以法院出于息讼止争考虑,主持调解并达成一致建议,使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较为认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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