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要紧问题。有些觉得,承认事实婚,势必破坏婚姻登记规范,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好似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好似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1994年十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法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民法典时觉得,现在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没有办理登记是什么原因非常复杂,有些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导致的。对没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同状况分别处置。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民法典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不过没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和健全登记规范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方法解决。
因此,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快补办登记,以使我们的婚姻行为合法化。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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