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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的民事责任承担

www.hls800.com 2025-02-26 法律综合

案情】

6日,原告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之后,原告陆续存取,截止到23日,卡内存款余额尚有118629.54元。24日,原告和朋友一块过平安夜,23点31分,原告的手机短信牡丹灵通卡被支取29800元的信息:“工-行信使:你的尾号为1196的E年代卡24日23:31ATM支出29800.00元,手续费50元,余额88779.54元[工商银行]”,因此时原告的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于是就到近期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看款项,发现29800元现金被支取。在查看中,23点34分,原告的手机又接到短信:“23:34ATM支出9笔共38100.00元,手续费50元,余额50629.94元[工商银行]”。23点40分,原告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挂失未果。23点45分,原告的手机第三接到短信:“工-行信使:你的尾号为1196的E年代卡24日23:45ATM支出2500.00元,余额48529.54元[工商银行]”。23点55分,原告赵某拨打110报警,110出警后,在警察询问状况过程中,原告又接到短信:“工-行信使:你的尾号为1196的E年代卡25日00:07ATM支出11笔共48400.00元,手续费114元,余额15.54元[工商银行]”。至此,原告赵某的牡丹灵通卡在自己保管的状况下,失窃取118600元。

后赵某找被告工-行某支行交涉,但被告工-行某支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将工-行某支行告上法庭,需要被告工-行某支行返还原告赵某在被告处的储蓄存款1186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0000元。

另查明,14日,郑州公安局二七分局对赵某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但到今天未侦破。

1、该案应否暂停审理?

2、银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1、该案是不是应当暂停审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二者并没有哪个优先的问题。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顺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多种处置方法。作为上述处置方法的一种,“先刑后民”是有其适用条件的,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时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才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民事案件暂停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再继续审理该民事案件。而本案中,与此相牵连的刑事案件“赵某信用卡被诈骗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且尚未侦破,假如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暂停审理,因为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总是是流窜作案,案件侦破困难程度大,耗时或许会非常长,待刑事案件侦破审结后再审民事案件,赵某的民事权益就会得不到准时保护,有悖司法为民之宗旨。因此,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对本案继续审理,不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暂停审理。

2、银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原告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即与工-行某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储蓄部门只须根据储户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储户或者储户的代理人,就足以维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工-行某支行作为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要维护储户的存、取款安全,工-行在付款时就需要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察义务,以辨别取款权利人。也就是说工-行需要打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权利人辨别机制。因为取款权利人辨别机制主要存在于银行自己拟定的业务规则中和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中,银行以外的人无权参与决策,更无从得知其技术秘密。银行部门设置的自动取款机,正是通过技术方法,辨别取款权利人,以达到维护储户存款安全和便捷储户、提升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要紧手段之一。因此,在人机买卖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部门承担。本案中,原告赵某的牡丹灵通卡还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郑州,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河南登封)工-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也就是说工-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可以达到足以辨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产生的买卖风险,应当由被告工-行五里堡支行承担。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他们应当采取适合的手段预防损失的扩大;没采取适合手段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需要赔偿。本案中,原告赵某24日23点31分接到29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到近期的自动存款机上查看,其间,23点34分、23点45分又分别接到其卡内存款支出38100元、2500元的两条短信,慌乱中,其于23点49分开始拨打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于23点55分拨打110报警,这其间14分钟的时间,即使没办法接通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即使其对此事的骤然发生产生心理上的慌乱、紧张、不知所措,但14分钟的时间原告赵某完全有空闲在自动取款机上通过修改密码以预防损失的继续发生,因其没采取适合手段导致损失扩大,故依法对23点55分将来扩大的损失48100元,其无权需要被告赔偿。也即,原告赵某需要被告赔偿118600元中,法院对其中23点55分之前的损失705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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