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国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证据的提供
证据应由诉讼参与人提供,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可以自行采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采集。
3、证据审察、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方位地、客观地审察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分辨真假,审察确定其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需要附有中文译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分辨真假,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察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察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不可以正确表达意志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4、证据的鉴别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别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别部门鉴别;没法定鉴别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别部门鉴别。
鉴别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别人有权知道进行鉴别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别部门和鉴别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别结论,在鉴别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别人鉴别的,应当由鉴别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别人身份。
5、证据的勘验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需要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公告,有义务保护现场,帮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状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好友签名或者盖章。
6、证据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很难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加好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手段。
7、对合同的审察
合同诉讼中,合同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合同的审察对合同诉讼具备非常重要意义。合同的审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察;
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审察;
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察;
对合同的形式及审批手续的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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