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状况有什么
1、保管物需要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假如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将来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与其他缘由导致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没有。保管物有缺陷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手段,寄存人未告知,而导致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免费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免费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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