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置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置机构提出协调处置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可视状况协调处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职员,一同协调处置集体协商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置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没有结束的,可适合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15日。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处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2-16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02-15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有
- 02-14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步骤
- 02-14 失信职员如何申请解除
- 02-14 交易合同的欺诈漏洞及其防范
- 02-13 新职员年终工作报告
- 02-13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的情形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