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某通过A公司运营网上购物平台中的B门店购得手机一部。签收手机当日,张某连接网络并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常工作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发现这款软件出现闪退现象,没办法正常用。张某遂联系B门店客服职员协商退货,客服职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水平问题外,不可以退货。张某交涉未果,将A公司、B门店诉至法院,需要退款。
法院审理: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出现闪退现象。登录网上购物平台进入B门店,案涉产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满足相应条件时,买家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定制定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该手机产品详细情况的最后(需阅读很多图片,手工下滑多次)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已激活的数码商品无水平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你确认需要后再激活用”。但无需阅读完上述信息,即可直接点击进入购买页面,且在支付前未有相应提示信息。法官在充分知道案情后,觉得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不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依据《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使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销售产品,买家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下列产品除外:
(一)买家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
(四)出货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产品外,其他依据产品性质并经买家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该案中,手机并不是上述四种产品,但手机是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产品,该案被告B门店应在销售时将不可以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买家进行确认。B门店在案涉手机产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地方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商品无水平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你确认需要后再激活用”的提示设置在产品详细情况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买家非常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不是订单支付前需要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觉得,B门店没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买家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缺陷,故该格式性条约不适用于此次销售,B门店不能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A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并不是交易合同一方,在买卖过程中未做出更有益于买家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A企业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B门店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驳回张某对A企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广大买家网上购物时注意甄别什么产品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什么产品是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理性消费,防止产生退货纠纷。同时提醒广大企业及网上购物平台,对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的提醒,降低非必须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