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与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没办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他们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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