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买卖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备以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概念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备诚实、诚信、善意的心理情况,不损人利己,不避免法律,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与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并没肯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依据买卖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根据买卖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般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买卖习惯,一方面指普通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其次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买卖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买卖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公告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或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状况公告另一方当事人。譬如,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全方位履行债务后,应当公告债权人债务履行的状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公告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址和领取方法。
2、帮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他们处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譬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帮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帮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守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能泄露的事情。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在肯定时间内只限于肯定范围的职员了解的事情。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学会、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了解,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范围,就会失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角逐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守旧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去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能泄露。譬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承揽人对承揽的家装状况予以保密的,承揽合同终止后,承揽人不能将装修状况告知别人,泄露了秘密导致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