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的构成
什么叫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换一种提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是什么?中国2001年新修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给出了如下规定: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丢弃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的教科书上概念: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推行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丢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导致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不难看出,以上列举的5、六种侵害行为都是紧急的婚内侵害行为,这类行为有着侵权构成的相同共性。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上明显是一方存在故意行为,即配偶一方故意推行了以上列举的法定违法行为。故意过错在中国民法理论上没细分过错的不同差别,台湾民法理论详细区别了故意、重大、一般、轻微等过错形式,而且每一种过错还有不一样的语言表达,所以分得极为详尽,这是中国民法欠缺的内容,应该在侵权法立法中着重修订。但不管怎么样《婚姻法》讲解还是突破了民法通则的界定范围,法条主要构成条件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还是比较困难,由无过错方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不只很难获得了证据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在日常即使有相应证据也非常难被法院认定,这势必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被虚置高阁而很难真的达成其应有些法律用途和社会价值。国内各级各地法院因为对此种类离婚案件有肯定共识,几乎与刑事案件的证明需要相当,证据确实、确凿,应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防止了受害人因不可以证明他们的过错而没办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假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假如被告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若能同时使用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则能达成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法。
2、违法性。《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丢弃等五种法定违法行为,都是紧急的违法行为。另外如通奸、姘居、赌博、嫖娼等法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还需增加一个条件即达到婚姻破裂,否着,都不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3、须有损害事实。配偶一方推行了法定违法行为而致使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遭到精神损害,因此遭到的精神损害结果。所谓精神损害包含精神利益和精神创伤损害两部分。精神创伤指一方配偶推行重婚、家庭暴力、虐待、丢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导致无过错一方配偶在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所侵害的利益是婚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能不离婚的老公或老婆的作为配偶的地位,因此,因为该利益受损害而产生的具体的精神损害,另外此种离婚案件势必致使的一方社会评价的减少、对离开子女的痛苦;另一方对结婚生活的绝望、对以后生活的不安等方面的痛苦。
4、须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推行的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丢弃等紧急违法行为,直接致使了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缘由。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因果关系审察和认定,一般仅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致使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假如违法行为未致使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置,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文书推荐: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老年人离婚协议书范文新离婚协议标准版标准版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