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国内《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常见觉得,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导致紧急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日常,不少人采取了避免法律的方法,在与别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样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之间最大有什么区别就是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假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假如双方没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是《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意思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条规定得非常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别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