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一同财产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原《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首要条件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一同财产时均可以对擅自处分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结婚以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第三起诉请求分割。
夫妻一同财产是要紧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是不是可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处置,既事关对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也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讲解(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置夫妻一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一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做要紧处置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建议。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认可或不了解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对夫妻一同财产一同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情况发生改变。一方未征得另一方赞同,在超出家庭代理权限范围的状况下,擅自对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处置的,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当然应当遭到规制和惩戒,并不会因发生时间不同而产生不一样的法律评价。
除此之外,审判实践中不乏如此一种现象,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意图离婚,但出于不愿他们分得太多财产影响我们的财产数额的顾虑,并不表露离婚的意思,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方法转移财产。双方真的进入离婚程序时,夫妻一同财产已所余不多,无论最后怎么样分割,均不致对其财产数额导致太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