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赞同离婚,但需要他们适合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一同生活期间,未购置一同财产,无一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含家用电器、被子在冯某处。
裁判结果
聊城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觉得,依据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质状况和双方均不愿保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存款,刘某认同有一同存款20000元。关于刘某的陪嫁财产,是其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关于冯某所述结婚以前的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收获,应按赠与处置。关于刘某结婚以后住院的花费,冯某需要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一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老婆的刘某看病。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冯某一同存款折款10000元,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刘某的陪嫁财产返回给原告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