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结婚以后生育一子李力(化名),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离婚。一年后,李某意料之外过世。
李某的爸爸妈妈痛失爱子,他们想要探望孙子,却遭到其母王某的阻挠。
李某的爸爸妈妈遂以探望权纠纷起诉王某,需要行使对孙子李力的探望权。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支持。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国内传统,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也符合家庭伦理。《中国民法典》规定,只有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爸爸或妈妈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倡导探望权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这样,但目前的司法看法倾向于觉得:原则上应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可以在特定状况下有所发展,譬如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