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19年7月十日,《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老公私自贷巨款,离结婚以后却要她来还——再审检察建议为“被实行人”讨回公道》的文章引发热议。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当事人吴某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贷款购买豪车欠下120万元,离结婚以后却被法院判决一块还债。吴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察过程中以 “借款虽然是吴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签名是伪造的,没办法证明双方有一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借款用于购买豪车,明显超出家庭平时生活所需,且离婚协议未对豪车进行处置,吴某并未推荐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为老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不只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有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买卖安全,因此历来遭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夫妻一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演变
国内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2001年修正以来,并未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夫妻一同债务怎么样认定。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拟定司法讲解、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拟定了婚姻法司法讲解,通过该讲解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一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随后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条规定有效遏制了但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买卖安全。
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适用婚姻法司法讲解第二十四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一同承担不真实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除此之外,因高利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状况新问题。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故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是对《婚姻法》司法讲解第24条的补充和健全,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此次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讲解的有效做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讲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根据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第一条:“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从《民法典》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一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一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一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一同意思表示;没办法推定夫妻有一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作用即是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不是是夫妻债务。
在这种逻辑体系中,当该债务只有一方所签字时,是不是符合“家庭平时生活所需”就成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重点。那样,“家庭平时生活需要”又该怎么样界定呢?依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国内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类型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施用品等八大类。家庭平时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依据夫妻一同生活的状况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除此之外,满足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还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本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成本支出等事情。
参见冉克平:《论夫妻一同债务的种类和清偿》,载《法学》,2018年第6期。
而对于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假如债权人可以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笔者觉得,夫妻一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第一,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比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比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第二,假如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平时生活需要”,那样大家推定该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债权人不需要另行举证。至于何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笔者已在前文中讲解,在此不再赘述。非举债配偶方假如反驳倡导不是夫妻一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不是用于家庭平时生活。
第三,对于超出家庭平时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一同债务,债权人倡导是夫妻一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比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假如债权人不可以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则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考虑与建议
《民法典》的规定,其实是期望通过债权人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消解夫妻债务的争议,但现行法律的规定势必导致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假如认定为个人债务,则仅允许债权人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对债权人保护过于单薄;假如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就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则又对非举债方配偶过于苛刻。
《民法典》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讲解第24条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作用与功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作用与功效总是也是比较困难的。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举证责任的重新配置,所能达成的充其量只不过将原有些不公结果从非举债一方配偶的肩头转移到债权人一方,而没办法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不公。
参见李贝:《夫妻一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新讲解”为考察对象》,载《东办法学》2019年第1期。
为了防止夫妻债务在实践中的争议,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当筹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只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一同债务。为降低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策略。
第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一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作用与功效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防止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需要另一方配偶小心对待该债务,防止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防止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法将所负债务获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讲,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小心,一旦与配偶一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一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不然不可回避承担一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谨慎,防止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