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费的确定标准?
离结婚以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虽生活脱离,但支付抚养费也是其履行爸爸妈妈义务的现实表现。《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
2、不给抚养费可以看孩子吗?
《民法典》怎么样规定探望权?《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 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知,第一,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帮助。第二,从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该法条指出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法、探望的地址、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最后,探望权行使也有例外条件,即只有当探望大概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如爸爸妈妈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才可被限制。综上,支付抚养费是爸爸妈妈的法概念务,但支付抚养费≠探望权,探望权不是支付抚养费的“回报”,而是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离开爸爸妈妈的爱,妥善行使探望权是对孩子最好的关爱。
3、离结婚以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如何解决?
(一)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实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61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别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别的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手段。”
(二)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51条的规定:“爸爸妈妈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三)特殊状况可以请求减免结合国内司法实践,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的参考情形有:
1、因为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根据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可以负担大多数子女孩活成本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降低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降低或者免除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