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法律综合 >

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www.dbeij.com 2025-03-04 法律综合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假如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使用方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成本和达成质权的成本。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含利息与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所有利息,利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以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不然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成本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成本。比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成本,对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成本。达成质权的成本是指达成质权时所需的所有成本。比如,质物估价的成本、质物拍卖成本等。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须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Tags:

法律综合热点
法律综合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