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假如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使用方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成本和达成质权的成本。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含利息与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所有利息,利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以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不然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成本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成本。比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成本,对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成本。达成质权的成本是指达成质权时所需的所有成本。比如,质物估价的成本、质物拍卖成本等。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须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律商网 > 法律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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