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某维、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西安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某诚、杜某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陕05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各方对事实无争议部分予以确认。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宣责记录、雷某诚的驾照、杜某辉的汽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2.渭南妇幼保健院2021年9月27日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2021年7月21日至9月27日)、住院患者成本清单、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5日诊断证明书,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5日门诊病历、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25日诊断证明书、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26日诊断证明书、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28日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票据、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25日门诊病历、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26日门诊病历、渭南妇幼保健院2022年7月28日门诊病历、渭南妇幼保健院2021年7月21日门诊费票据。3.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别所出具的司法鉴别建议书、陕西公正司法鉴别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别建议书各一份、鉴别费票据两张。4.姚某维与李飞的结婚证复印件。5.事故后,保险公司向姚某维垫付医疗费18000元。
2、各方对诉讼请求存在争议部分,认定如下: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每人身权益导致紧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紧急程度”应综合姚某维的伤情、损害后果的紧急性、精神痛苦的紧急性、损害的持续性等原因进行判断。本案中,姚某维虽未构成伤残,但本次事故致使其终止妊娠,其遭受的痛苦已远超出普通人可以忍受的程度。对于一位马上成为妈妈的女人而言,本次事故不只导致其身体上的疼痛,而且导致其心灵上很难抚平的创伤和内心里很难填补的遗憾。据此,姚某维倡导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酌定40000元。2、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本次事故致使姚某维终止妊娠,胎儿尚未出生,未能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不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据此,姚某维倡导胎儿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1、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姚某维各项损失96198.85元;2、杜某辉不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3、驳回姚某维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确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是正确。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每人身权益导致紧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经鉴别,姚某维虽未构成伤残,但本次交通事故致其终止妊娠,给其导致了紧急精神损害,一审结合伤情、损害后果及给姚某维导致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亦无不当。姚某维倡导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00000元及保险公司倡导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均不可以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