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仲裁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活动。仲裁是国内处置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劳动争议处置工作具备要紧用途。
它主要包含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根据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劳动者当事人的名字、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字、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证人的名字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察,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公告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公告,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公告书或布告形式公告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需要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可以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知道状况和采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别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别;没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别。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共识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准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近日,将开庭时间、地址的书面公告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建议,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或不愿同意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他们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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