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建议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2、职工持股
1.职工出资持股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应积极引导职工参股,但不可以以各种方法强迫职工个人出资。
2.企业改制前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1998年前的薪资结余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出资持股的补充,计入职工个人股权,但补充额不应超越个人出资额。给予经营者的补充额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3.经营者的持股数应经股东大会通过。
4.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将来,职工所持股权一般应当出售,具体方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3、薪资管理
1.企业薪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应根据本市薪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
2.企业内部薪资分配应依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正确处置内部分配关系。薪资分配策略由董事会提出,经职工会议通过后实行。
3.经营者薪资收入要与经营营业额紧密联系,与企业效益指标挂钩。分配方法由董事会提出,职工会议通过。
4.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打造薪资分配的集体协商规范。
4、按股分红
1.企业应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正确处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点分配的关系,兼顾职工眼前利益和企业长远进步,合理确定分红比率。分红方法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通过。
2.分红资金应在税后收益中分配,不应在企业薪资总额中列支。
5、干股、期股奖励
1.对在生产经营、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市场发展等方面为企业提升经济效益作出较大贡献的经营者、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及其他职工,可依据其实质营业额大小,奖励不同数目的干股,参与分红,也可允许其以赊帐、借款的形式购买期股。
2.奖励干股、期股需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