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专利创造人有没权利处置
企业的专利创造人一般没权利处置。
1.假如该专利权的所有权已经通过合法渠道出售给了公司或其他主体,或者该专利权依据法律规定本就是公司(如职务创造创造),那样创造人便不再拥有直接处置该专利权的权利。
2.依据《中国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创造创造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依法处置。
3.若该创造创造为非职务性质,或单位与创造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则状况可能有所不同,需依据具体合同或法律规定判断。
2、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不同
在专利范围,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不可混为一谈。
1.专利申请号,顾名思义,是在专利授权之前,由国家常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者的一个唯一辨别码,用于标识该专利申请的受理状况。
2.而专利号则是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由国家常识产权局正式授与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是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简言之,专利申请号是申请过程中的临时编号,而专利号则是授权后的正式编号。
专利权终止后的恢复办法
找法网提醒,专利权终止后,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专利权人仍大概恢复其权利。
1.具体而言,若专利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未能准时履行有关义务而致使专利权终止,其可在肯定期限内向专利局申请恢复权利。
2.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在障碍消除或收到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一般为2个月内,但最长低于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向专利局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值得注意的是,未按期缴纳保持费或年费致使的专利权终止,仅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