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法院已经终结本次实行程序,股东未界出资期限,如何解决?
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0余元。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实行,因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实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股东丙、丁诉至法院,需要股东丙、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股东丙、丁未全额实缴出资,但出资期限未到期。
法院觉得,公司作为被实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实行手段无财产可供实行,已拥有破产缘由。同时,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少清偿能力,法院认定其拥有破产条件。现乙公司经法院实行被认定暂无可供实行财产,终结了实行程序,股东丙、丁认缴出资虽未到期,但仍应根据法律规定对乙公司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遂支持了甲企业的诉讼请求。
所以,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任性认缴出资,但认缴出资并不是不出资,在肯定条件下,股东享有些出资期限利益不可以对抗公司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