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各样是什么原因,提前解散的,对职员来讲,非常重要的就是经济补偿金问题了。公司提前解散,是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假如要支付的话,怎么样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呢?
公司解散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常,经营公司并非一帆风顺的,有的公司会由于各种各样是什么原因,没办法经营下去了,就会选择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公司与职员的劳动合同,因公司提前解散终止的,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怎么样支付的话,在实践中,总是在公司解散的时候,由公司股东或公司清算组用公司剩余财产来支付的。
那样经济补偿金怎么样计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只不过因为公司提前解散要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由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以因公司解散而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起计算,之前的工作时间不会计算的,这点应该注意了。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是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薪资的,这个时候职员就要依据实质状况,向公司股东、开办人、清算组成员等责任人追偿了。假如欠款金额大的,或状况复杂的,建议最好准时找个律师帮助处置,尽最大可能争取到应有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