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条约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约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怎么样理解的回话》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约,除去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料之外,还应付有关免责条约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讲解,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约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约,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