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十章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对公司解散缘由、修改公司章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清算组的职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程序、破产申请、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破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公司法》中具体的规定内容:
《公司法》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缘由
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根据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渠道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告、通知债权人;处置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与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六10日内在报纸上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通知之日起四1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情,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拟定清算策略,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成本、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拓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能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通知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能借助职权收纳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能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破产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根据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推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