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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案件的侦查规定

www.yljhjp.com 2025-01-09 刑事辩护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需要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状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无需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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