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进行立案审察,看是不是符合立案的规范。那样,假如经过审察,当事人觉得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如何解决?
第一,当事人应当保留有关的报案凭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当事人报案的证明,应当保留。除此之外,公安机关经审察,觉得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公告书,并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假如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公告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公告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程序寻求救济:
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假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公告书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第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能超越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因此当事人也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察,并且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公告后的7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依据。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不可以成立的,应当公告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公告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成立的,应当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第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假如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