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导致别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备注:刑法另有规定是指着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着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有关司法讲解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主文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0〕33号] [2000.11.15 发布] [2000.11.21 推行]
第八条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推行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导致别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我们的行为导致别人的死亡结果具备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犯罪,是指因为过失致使别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导致别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以致导致别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或许会导致别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导致别人死亡。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没过失,而是因为其他没办法预见是什么原因致使别人死亡的,是意料之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譬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练习等都大概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容易见到问题
(一)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关系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着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总是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由于风险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致使别人死亡的结果。因为风险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不同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觉得二者是想象竞合,而不适合认定为法条竞合。推行打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相应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是打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按打劫、强奸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第二百三十三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状况,依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着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前者的行为人并不放纵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纵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其意志;前者的行为人在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状况下,仍然推行其行为,是由于他觉得凭着肯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在明知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状况下,仍然推行其行为,是为了达成其他目的,行为人没考虑凭着肯定的主客观条件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当然,因为二者并不是对立关系,所以,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备预见可能性的状况下,不可以证明行为人放纵死亡结果发生的,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料之外事件致人死亡
不同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致使别人死亡。应当依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与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四)对过失重伤进而起被害人死亡的,只须对死亡结果具备预见可能性,就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可以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认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
假如在特殊情形下,行为人仅对重伤具备预见可能性,而对死亡没预见可能性,依据责任主义原理,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别重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备伤害的故意为首要条件,过失导致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大家,不可以把所有些“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假如行为人只具备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因为某种缘由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假如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备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需要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若是在业务过失的状况下致使别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若是在业务过失的状况下致使别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普通过失,即平时生活过程中的过失;业务过失,即在履行职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如在交通运输、医疗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别人死亡的,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而是以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论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刑法》第233条是一般性规定,是普通法条,而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过失犯罪,特别是事故犯罪常常也会致使别人伤亡,相对第233条而言,可以觉得是特殊条约、特别法条。规定这类犯罪的法条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而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七)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理论上一般觉得,区别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重点是看行为是不是具备风险公共安全的性质。在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的场所,行为一经推行,在客观上就具备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性质。不具备风险公共安全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
(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2000年11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本讲解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根据《刑法》第134~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这样来看,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可能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不同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备不确定性;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非法制造、交易、运输、储存危险物质,风险公共安全,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十)量刑处罚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过失致人死亡表述为“过失杀人”,而且对“过失杀人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做重大修改,法条不只将“过失杀人”修改表述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且在量刑幅度上作了调整,仍然设立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通常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十五年降为有期徒刑七年。这一修改使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同其他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情形在量刑上维持了一致与平衡,因而是科学、适当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一般应当综合剖析犯罪的主客观诸方面的状况,进行整体认定。这类状况主要包含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不是是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犯罪客观方面的状况如犯罪导致的具体损害状况、犯罪的时间、地址及犯罪侵害的对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