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重庆九龙坡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海南。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海南。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独任审理,适用浅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陈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觉得
本院觉得,组织、策划、推行、参与电信互联网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互联网诈骗活动提供有关帮助的违法犯罪职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导致别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别人推行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一同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明知别人推行犯罪活动的状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别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郭某邀约组织被告陈某在明知别人推行犯罪活动的状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别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教唆帮助过错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向被告倡导差旅费,没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互联网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罗某907368.66 元;
2、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就前述判项向原告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资金义务,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74元,减半收取6437元,由被告苏某丰、郭某一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他们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置。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申请强制实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