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职员推行奸淫的;
(二)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推行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推行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宝宝、紧急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推行奸淫的;
(五)借助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人,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导致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紧急性病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导致幼女伤害”:
(一)导致幼女轻伤的;
(二)导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紧急性病的;
(三)对幼女身心健康导致其他伤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