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某一种物质是不是是毒品,是保证涉毒品类案件准确定性、公正处置的首要条件。最近,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毒品认定不准确的案件,个别案件的定性甚至因违反逻辑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巨大影响。为此,本文就目前毒品认定方面几个较为要紧的问题谈谈个人怎么看,供办案、研究工作参考。
1、法定性是认定毒品的最重要条件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毒品至少具备三个特点:法定性、风险性(含成瘾性)和被滥用。其中,法定性(即被管制)是认定某一物质是不是是毒品的非常重要特点,只有被国家明确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文合并称为麻精药品)才能认定为毒品。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需要。假如某种物质可能是麻精药品,且已出现肯定范围的滥用、产生社会风险,但没被国家管制的,则不可以认定为毒品,如“笑气”(即一氧化二氮)等。
国内对麻精药品的管制方法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文件,列明被管制麻精药品的类型和名字,具体包含三种管制方法。一是集中式目录列管。这是传统管制方法。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3年11月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是目前国内对麻精药品进行管制的基本文件。同时,2015年9月上述三部门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非医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方法》(2015年十月1日起实行)的附录一次性列管了116种非医用类麻精药品。二是单独发布文件列管。在2013年发布麻精药品品种目录后,有关部门又单独发布了多份麻精药品管制文件。如,2020年1月1日起将瑞马唑仑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2023年7月1日起将奥赛利定等6种药品列入麻精药品目录进行管理。三是整类列管。这是近年来为应付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叫做第三代毒品)类型多、变化快的形势而采取的全新管制方法。如,2019年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予以整类管制,2021年7月1日起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予以整类管制。整类管制仅列明某一类物质的化学结构,而无需对此类物质中的具体品种逐一加以列明(有些品种尚未出现),这种做法涵摄力强,可以“一揽子”解决某一类物质的管制问题。截至现在,国内已宣布管制了456种麻精药品(包含122种麻醉药品,160种精神药品,174种非医用类麻精药品),并整类列管了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
2、麻精药品的医疗作用与功效对认定毒品的影响
麻精药品被明确管制是认定其是毒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不可以觉得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在任何状况下都是毒品。换句话说,在现行毒品管制框架下,毒品势必是被管制的麻精药品,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未必就是毒品。被管制的麻精药品中不少品种具备合法医疗作用与功效(或医用价值),当其被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只有当其被吸毒职员滥用时才能认定为毒品。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但这种双重属性只不过针对具备医疗等合法作用与功效的被管制麻精药品而言,麻精药品品种目录中只有一部分具备医疗等合法作用与功效,对于没合法作用与功效的被管制麻精药品(尤其是海洛因、冰毒等“纯毒品”和绝大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则基本没有双重属性问题。禁毒法第二条第二款事实上表明了部分麻精药品具备双重属性,即“依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言下之意,依法正当用的麻精药品不是毒品(该规定也表明,麻精药品的合法作用与功效有多个方面,但一般指医疗方面)。对被管制的麻精药品而言,是出于医疗作用与功效用还是被吸毒职员滥用直接决定其物质属性:前者为药品,后者为毒品。可以说,对于具备医疗作用与功效的被管制麻精药品,只须是合法企业生产并出于医疗目的用法的,即便获得的途径违规,也应当认定为药品而不是毒品。假如简单因获得途径违规便将此类药品认定为毒品,则会让用这类药品治病的病人及其家属很难理解,也会导致司法认定与公众认知之间出现断层,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正是考虑到不少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备双重属性,为预防把用于医疗的药品不当认定为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提出:“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紧急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项指导建议,只须是出于医疗目的销售合法生产的麻精药品(包含境外合法生产但违规进口的),就不应以毒品犯罪论处,至于是不是构成其他犯罪,则要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和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值得看重的是,2021年3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体系作出重大修改,尤其是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并严格限制该罪的处罚范围,由此对涉麻精药品案件的处置也产生影响。目前,对于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涉麻精药品案件,要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讲解的最新规定,结合案件具体状况慎重稳妥处置,司法处置结论特别要防止出现违反逻辑和法理情不统一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