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察方法与裁量标准,应以侵权人是不是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交强险投保状况作为责任界分的主要依据。若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道或无从知道事故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相应免责;若侵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事故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可由侵权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各半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就交强险投保状况,怎么样确定投保义务人的告知义务与侵权人的注意义务同样值得进一步探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辆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辆行驶证。若机动车辆上未放置保险标志,侵权人则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若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就是不是告知投保状况发生争议,可推定侵权人知道事故汽车未投保交强险。
国内部分省市已颁布“免贴交强险标志”的有关政策,此时,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相对减轻,而投保义务人则负有主动告知义务,若其没主动披露未投保交强险的状况,则侵权人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责。当然,假如侵权人未经投保义务人赞同或者盗抢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前述司法讲解条文的适用范围,此时应排除投保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判。(摘自沈烨、金磊、王信:《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辨析》,载于《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4日第7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