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是什么
离婚诉讼的手续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察,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假如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断定离婚的起诉书
B、户口本
C、身份证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察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公告书,你凭立案公告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需要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公告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想保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赞同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置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需要离婚而他不认可的,或双方赞同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置存存在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B、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登记需要双方一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不是自愿等有关状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须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能查明状况,因此,只须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能补领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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