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日常以爸爸妈妈干预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预爸爸妈妈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除此之外,老公因老婆提出离婚而殴打老婆,导致老婆不可以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有别人的婚姻自由,又侵有别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
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没暴力干预就不构本钱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办法。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方法干预别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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