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拟定清算策略,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成本、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拓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能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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