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她不了解自己在干什么,也不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大家对这份离婚协议不予认同……”
这是一对夫妻在民政局离结婚以后,女方代理人向法院表示离婚期间原告患有精神病,因此起诉需要法院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8时50分,媒体记者已占据了旁听席九成以上的地方。原告王红与妈妈和妹妹走进法庭时,一下子愣在了那里。随后,王红不断追问记者:“你们是做什么的?”据王红的妹妹讲,王红目前还处于精神治疗期间。
王红的代理律师表示,王红在2003年4月开始发病,陈某恶意借助老婆的病情达到离婚的目的。作为本案第三人的陈某立即反驳:“你别诬蔑人!”在此过程中,王红一直面无表情。但当陈某冲着王红大声说“离婚中我是被你抛弃”时,王红忽然用双手抵在下颌,潸然泪下。
被告答辩觉得,原告与第三人一同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了有关材料及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在询问二人时,二人表现正常,因此请求法院保持具体行政行为。
截至发稿时,法庭还在审察三方的证据,同时也在等待证人安定医院鉴别师的到来。
专家释疑
假如在结婚以前女方患有精神病又没向男方说明:
假如女方患有些是持续性的精神病,那样女方与男方的婚姻从刚开始便是无效的,也就没有离婚问题。
假如女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且与男方结婚时处于精神正常,那样此婚姻有效,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假如女方在结婚以后患有精神病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男方需要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民政部门只负责审察有关资料,若两人看着都正常,民政部门就会为两人办理离婚手续。
假如女方在离婚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那样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有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能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假如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了解女方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女方或是其监护人向民政部门出具了女方患病治疗的有关证明,那样民政部门应立刻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注: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表示,上述看法基于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而其中完全自愿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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