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张*民一再终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邓某,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张家界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巷180号。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张家界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天方法206号,系邓某之兄。
被申请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1日作出张*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4日,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指令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暂停原判决实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1日,一审原告谷某起诉至湖南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称,1982年2月,其从部队回桑植探家时,经被告邓某胞姐的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并提及婚事。相识仅仅两个多小时,我便急忙赶回了部队。同年6月上旬,被告邓某来信催我回家休假,在部队政治机关没出示结婚证明自己没丝毫心理筹备的首要条件下,在双方爸爸妈妈、亲戚朋友都不知情下,于6月16日与被告邓某草率结婚,6月24日被告邓某一个人一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结婚以后,生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因为结婚以前相互知道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加之结婚以后分居两地,没打造起夫妻感情。就是在有限的夫妻团聚期间,也为处置家务琐事各执己见,使夫妻关系很难保持。1985年,被告邓某怀二胎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同年9月12日,经原大庸县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将长女谷苗带去部队由其一人抚养和监护,直到1988年,长女满了5岁可以进学前班念书了,才依据被告邓某的需要将长女谷苗送回到被告邓某身边由她监护。1989年,被告邓某需要复婚,为了不伤害爸爸妈妈的心灵和孩子的将来,同年9月,违心地与被告邓某在桑植县澧源镇民政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期间,其试图建造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努力地去抹平过去的离婚伤痕,出资24000元购买了被告邓某单位的筹资房一套,1996年,其又出资18000元购买了澧滨小区中国大陆基一块,除此之外,他还承担了两孩子念书的所有成本。在处置家庭琐事方面,对被告邓某也是忍让三分。但,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没一同语言,所有些努力,都唤不起被告邓某的热情。,他见婚姻实在没办法保持,向湖南张家界永定区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自1998年起,他又一次与被告邓某开始分居了,直到目前,他们的分居时间已有7年多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没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现他需要与被告邓某离婚,结婚以后的一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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