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不可以就离婚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建议,而诉至法院,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结婚以前隐瞒了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的,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很难一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他们起诉离婚,经通知查找确无下落的;受他们的虐待、丢弃,或者受他们亲属虐待,或虐待他们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状况下,使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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