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肯定限制,如国内现役军人、外交职员、公安职员、机要职员和其他学会重大机密的职员与正在同意劳动教养和服刑的职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离婚的解决渠道
依据国内《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渠道,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共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需要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国内法院作出判决的方法离婚。这是由于,有的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状况下,有的法院可以适用浅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可以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状况没办法出庭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需要委托中国的律师。
管辖原则
1、国内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内的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结婚以后,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这种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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