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诉称,其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
2012年12月31日,李某甲的妈妈李某丙与爸爸李某乙协议离婚,约定离结婚以后李某甲随妈妈李某丙生活,因妈妈李某丙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所以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甲的所有成本由爸爸李某乙负担。
2019年9月1日开始到今天,李某乙未再支付李某甲的生活及学费收取标准,李某丙现在连自己生活都很难保持,再加上李某甲现正值上学,仅靠其一个人没办法负担李某甲上学、医疗及平时生活成本开支,故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高中三年抚养费36.000元(每月1 000元),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学费830元,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每年10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 000元(每月生活费1 500元,48个月),以上合计148 830元,直到李某甲经济能力独立为止;2.诉讼费由李某乙承担。李某乙辩称,其与李某丙离结婚以后,李某丙不在南昌,实质看护照顾李某甲生活学习的是李某乙及其爸爸妈妈,其间李某甲的各项成本均由李某乙承担。
2020年11月,李某甲搬到学校住宿,但李某甲的部分学费收取标准依旧是李某乙支付,另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甲已年满18周岁且已读大学,需要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没法律依据,李某乙不再有义务支付李某甲抚养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甲的爸爸妈妈,二人于2003年4月1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
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甲(女)9岁,归李某丙抚养;李某丁(男)7岁,归李某乙抚养;两个孩子的所有成本由男方承担。离结婚以后,李某乙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甲大多数生活学费收取标准至李某甲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甲生活学费收取标准。李某甲妈妈李某丙支付了李某甲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费收取标准,并在李某甲考上南昌航空大学后支付了李某甲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成本。李某乙离结婚以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现在李某乙在南昌经营一家门锁店买卖。现李某甲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江西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1、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750元,限于每月十日前付清,从2021年9月开始支付至李某甲大学毕业时止;2、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四年期间学费每年6 000元,分别于每年9月十日前付清,从2021年支付至2024年;3、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赣10民终***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西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