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缘由: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的男士一直觉得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老婆有支配权,可以随便干预和处置老婆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老婆当成攻击的对象。发生在机关干部、常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大部分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缘由。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会而飞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升,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沉迷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老婆、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老婆、在外人面前侮辱老婆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方法,直到老婆没办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老婆接纳第三者,老婆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其次,女方收入超越男方,男的感觉没面子致使心理紧急失衡,对老婆产生怨恨,于是把老婆当作发泄的对象而推行暴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重压为泄苦殴打老婆。
立法不健全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缘由。国内现在还没拟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拟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约,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如果依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丢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有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紧急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置力度弱,导致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没办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事实上是对施暴者姑息放纵,也失去了法律应有些震慑、预防用途。常见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置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是什么原因,但更要紧的是大家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