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实质日常,彩礼的给付人和同意人并不是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含男女双方的爸爸妈妈和亲属,这类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觉得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爸爸妈妈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爸爸妈妈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部分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爸爸妈妈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质。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作一体处置,诉讼方一般把他们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需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风俗是爸爸妈妈送彩礼,也是爸爸妈妈代收彩礼,故将他们当事人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为宜。
2、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确定彩礼返还时,要依据已给付彩礼的实质用状况,考虑到双方是不是为筹措婚事支付了必要的成本或者是不是已经在实质一同日常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合返还。在实质日常,虽然双方没一同生活,但可能已经为筹措结婚典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成本,对于结婚以前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质一同日常消耗。故在处置方法上应当灵活把握,真的体现公平原则。
3、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虑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同,但其仍具备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能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伴随社会经济进步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法。从近20年的社会进步状况看,因为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原因,彩礼数额愈加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减少,特别在农村,女人“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士家庭由于给付高额彩礼,在离结婚以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致使不少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肯定的看重。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件的具体状况,综合考虑双方一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作用与功效、是不是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原因,酌情确定是不是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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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