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xx年十月8日,田某(女,2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生祝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假如女方再婚,祝某某由男方抚养。假如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祝某某仍由女方抚养。
20xx年7月,田某再结婚以后,祝某需要田某履行离婚协议,并到田某住处接祝某某,遭到田某及其家人和再婚老公的阻挠。
20xx年6月25日,祝某与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里强行接走。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他们强行带走子女,是不是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一样的建议:
一种建议觉得,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祝某未经田某赞同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有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建议觉得,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里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因为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所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法,侵害别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成立须拥有以下几个要件:
(1)违反法律规定,侵有别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没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
(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4)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的爸爸妈妈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又称为亲权,是爸爸妈妈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些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的爸爸妈妈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本案中,祝某与其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里强行带走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祝某的行为没违反法院规定。同时,祝某在主观上没过错。祝某的目的是为了达成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田某再结婚以后自己对祝某某享有些抚养权,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双方离结婚以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根据《民法典》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置。《民法典》第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可以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在本案中,田某再婚,子女归没再婚的祝某抚养对子女更为有利,在祝某没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状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原离婚协议,祝某某应由祝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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